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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栋**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在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楼扰民,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果园新村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靳某某前往处置,处置过程中,武某某拒不配合,并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将民警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受伤致左手软组织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武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旭彤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电话号码:1382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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