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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武某某多次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倒卖从中赚取差价,11月中旬,李某某在本市官渡区长润街卖给武某某两张银行卡后,双方因协商价格不成武某某报警投案。经统计,武某某共向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收购银行卡1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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