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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堡村**2014年9月,武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6日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武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周边群众、身边朋友或张贴“大量高价回收银行卡”宣传贴以每套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 “四件套”(银行卡、网银U盾、电话卡、身份证或照片),之后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出售信息联系买家,加价对外出售。

1、2019年9月,武某甲从武某乙、郭某甲、郭某乙、朱某某、张某甲5人手中以每套2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共收购银行卡套件13套(建设银行卡套件5套、工商银行卡套4套、农业银行卡套4套),通过微信、QQ联系广东省中山市买家林某某(化名陈某某),以每套70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并在眉县顺风速运以快递形式将13套银行卡寄送 “四件套”至广东省中山市。

2、2019年4月到11月期间,武某甲在安某某、王某甲、孟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手中以每套20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共收购银行卡套件10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银行卡、广告贴、标签贴、U盾、电话卡、U盘、身份证复印件、光盘录像视频;

2书证:人口信息、快递单号及快递信息明细、照片、手机截图、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帐户交易流水;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朱某某、郭某乙、武某乙、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安某某、王某甲、孟某某、杨某某、张某乙、郭某乙等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振东

牛玉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在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及相关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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