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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独自到自家位于**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东南方向300米处其自家的饲料地放地火烧荒,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次性打火机将一堆前期摞在两棵芭蕉树间的一堆杂草点燃,焚烧一会后,地面上突然到起了大风,风向改变,大火窜到坎子边引燃了坎子头上的干枯茅草后以极快的速度燃烧,迅速引燃了距离“饲料地”约30米处农户的退耕还林地,不慎引发了山林火灾。经干部群众参与扑火,于第二天(5月9日)下午16时许将明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火场过火总面积31.1194公顷,其中,林业用地23.6036公顷,非林业用地7.5158公顷。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毛某某10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6.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1.1194公顷。其中林业用地23.6036公顷,非林业用地7.518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1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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