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 ,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257X,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 2019年3月5日23时40分许,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隆镇合乌公路3公里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武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85.55毫克/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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