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7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0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现租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上23时13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驾驶悬挂“浙CP1***”号牌(经鉴定,该号牌属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环球西路与环山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检测单、相关照片、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接警单、调解协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品牌鉴定证明;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且无拒捕行为,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春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租住地(苍南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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