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9********,汉族,半文盲,务农,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人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襄州区黄集镇芙蓉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黄集镇农贸市场南大门时,与都某甲驾驶的鄂F****8小型普通客车(车载都某乙、柯某某)的左后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武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武某某被送往襄州区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提取了双方的血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9.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送检的都某甲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都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都某甲、都某乙、柯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抽血经过视频;6.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 1517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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