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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741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市辖区**区**商城***号,居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B*****的小型汽车,沿三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贤路东风街十字被300米处,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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