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8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刘某某)由卢某某**村驶往**街,行至**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武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抽血过程等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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