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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衡水**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冀T7****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复街路口附近时,被衡水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拒不配合交警三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带至衡水市永兴医院进行抽血,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84.72mg/100ml,武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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