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7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8日20时许,武某某酒后驾驶冀F51GX1黄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西陵中学西100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6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立军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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