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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沂水县沂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地玉米有限公司路段,碰撞河南省商丘市**区**村宋某某顺行停靠在道路北侧的豫******/豫*****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武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392****);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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