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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武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期**-**-**室(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楼**村**楼**村**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7时55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苏CT****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徐州市中山北路与铜沛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武某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建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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