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销售员,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排**号)。2018年2月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K****4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 ,沿本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站地下通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强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53443****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