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2时15分,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M五菱牌面包车沿太原市杏花岭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门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璐婷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6358****。

2、移送: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