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镇**街**号,**煤业工人,住**镇**街**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武某某从**煤业下班后, 与同事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一同到县城南关附近的**饭店吃饭,期间武某某喝了半斤左右白酒。次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宋某某的晋K****5银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县城出发送张某乙回**煤业,在返回途中被告人武某某等人与**煤业保安发生口角,并报案。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被告人武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即带武某某到和某某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88 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结果确认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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