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05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7日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厂加油站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被告人武某某抽取血样鉴定: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4.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武某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刑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7月4日
附:1、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武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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