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G****的普通二轮摩托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向麻柳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木洞中学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7****东风日产牌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武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2020年1月3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武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9mg/100ml。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武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车辆时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酌定从重处罚;驾驶不符合安检标准的车辆,酌定从重处罚。逆向行驶,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检察官助理 赵鑫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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