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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1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汽车从许昌市魏都区**路***炒鸡店门口出发,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街与**路交叉口时,与郭某某驾驶的豫K*****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武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交通执勤大队认定,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2.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北街道办事处**路**号**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82******)。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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