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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蒙古族,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2********,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现住内蒙古莫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11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21时20分,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莫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西门桥附近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73mg/100ml。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永刚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住内蒙古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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