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某镇某某庄村委某某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17分,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确山县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确某某路环保卡点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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