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住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3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园行驶到**城小区,因家庭矛盾被执勤民警查获,武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武某某具有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武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1819430****)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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