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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街**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前科情况、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及照片、问询材料复印件、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孟庆收

              2020年8月25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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