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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栋**单元**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蓝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5.5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虹

检察官助理:徐华骄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栋**单元**层**室,联系电话1599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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