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3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村**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武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旧一村**号孔某斌家中吃饭喝酒。当日16时52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陕E20****号牌小型汽车到潭头西部工业区一面馆,在门口通道路段倒车时,车尾与由吴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SD2****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武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公安机关接报赶到现场,对被告人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结果为13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刚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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