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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9********,回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南省新蔡县**镇**村人。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温岭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与其妻白某甲因故争吵后,白某甲回到阜城县**乡**村其父白某乙家中,2019年10月29日,武某某开车来到阜城县**乡**村,翻墙进入白某乙家中,拿走其妻子和女儿的一个行李箱及两个包,后又将白某乙家大门踹开,用砖将白某乙的电动三轮车玻璃砸坏,之后驾车离开阜城县。经阜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玻璃的价值人民币316元。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阜城县公安局蒋坊派出所价格认定协助书、阜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购票信息单、刑事谅解书、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武某某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破坏他人家中财物,严重影响了他人住宅安宁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王  霞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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