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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1197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栋**号,个体工商业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翟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槐安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1.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12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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