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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大冯营乡**村419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村段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6月5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大冯营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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