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大冯营乡**村419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村段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大冯营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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