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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队**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2014年9月1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25分许,武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范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范阳桥底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武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乙醇含量为185.33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涿州市****,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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