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县**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汽车沿别古庄村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成分为245.48毫克/100毫升,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斌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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