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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9±7.3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6月26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春华

检察官助理:杜  靓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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