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1时18分,武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鲁******黑色大众小型汽车行至单县**路**路路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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