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130127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徽省**矿分公司职员,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村**栋**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百善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轿车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武某某全血中乙醇含量为158.47mg/100m1静脉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归案说明、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公信司鉴[2019]毒鉴字第808号;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朱艳梅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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