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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22时07分许,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右转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28mg/100ml,武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无异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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