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合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乡**村**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家园**栋**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0时50分许,武某某驾驶车牌号皖D*****号小型轿车沿潜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潜山路邮电学校门口时碰撞护栏,造成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路人报警,随后交警到现场,发现车主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提取血样三份。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1.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武某某负全部责任,武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且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赔偿协议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手机:152****7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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