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豫R2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卧龙区田靳线(X020)自北向南行驶至田靳线靳岗乡福利院附近时,被交管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刘光宇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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