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的灰色五菱牌轻型封闭货车途经**街**路段时,看到交警正在检查途经车辆,遂即停车下车往车后方走欲逃避检查,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安中队民警拦截,后其不配合呼气式检测被带回交警大队。同日22时15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武某某血液样本。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武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酒精检测检验报告;5.查获情况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有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飞
王 丽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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