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组。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同朋友王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的**火锅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厚载门街由南向北行至开元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4、查扣经过;5、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缓刑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王书凯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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