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55号 

  被告人武某某,越南名:V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国富寿省越池市******区域(身份系自报)。2020年8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越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于2012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四次从越南偷渡到中国境内,后流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和潮州市湘桥区等地。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于2012年1月5日,从越南芒街市偷渡到中国境内,后流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2012年11月5日因非法入境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4月16日被遣送出境。

2.被告人武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从越南谅山市偷渡到中国境内,后流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2014年10月31日因非法入境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2月8日被遣送出境。

3.被告人武某某,于2018年2月21日,从越南谅山市偷渡到中国境内,后流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2018年2月26日因非法入境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5月8日被遣送出境。

4.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9月5日,从越南谅山市偷渡到中国境内,后流窜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和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等地,2020年7月22日因非法入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