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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811991********,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镇**村**组**号,2018年4月1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9时许,武某某、高某某、马某甲三人在饭店吃饭,每人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当晚20时2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晋J****8号小型轿车拉着高某某、马某甲沿交城县窑底307线交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竖石佛村路段时,撞到路东侧防撞墙上,造成马某甲当场死亡、武某某、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某、马某甲无责。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6.09mg/100ml。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4.17mg/100ml;马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委托现场的同事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孝义市兑镇镇后庄村2组01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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