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山西昔阳**煤业有限公司**,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2016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冀E****X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公司副总傅某某、同事朱某某从太原市回晋中市昔阳县,当沿青银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719km+900m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晋A****L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傅某某、朱某某受伤、冀E****X、晋A****L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武某某立即拨打“122”电话报警,又拨打“120” 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同日,傅某某经送平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傅某某、朱某某、郭某某无责任。案破后,被告人武某某赔偿郭某某人民币3000元,其所属的公司赔偿傅某某家属人民币128万元,并支付朱某某检查费,被害人郭某某、朱某某及傅某某的家属均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平定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佳佳
检察官助理:李 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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