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利辛县向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寨庄路口西侧,撞到行人黄某某,致黄某某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认定,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与黄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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