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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城**栋**单元**楼**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蒙L**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L**挂号易昌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达拉特旗X6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公里加180米处时驶入逆向与沿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欧皇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武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检察员:李琴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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