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安徽省亳州市**县**公馆**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赣C3****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30700kg,实载55835kg)的水泥从江西玉山前往浙江金华武义,当车辆行驶至422km+750m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湖西村路口时,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文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认定,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文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器官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武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4月13日,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已全部履行,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8月25日,本院向被告人武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武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资料、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颖曦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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