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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汽修工,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鄂J****1小型轿车沿梅武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梅武线18KM胡罗玉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在东侧道路路面中间将行人胡某某撞倒,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为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免费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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