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蓝旗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一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7时30分,武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5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km+800m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与行人孔某某相撞,造成孔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人认罪认罚,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