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某**镇**街**村**街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庄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某砖庙镇十三村村口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导致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此事故经曹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停车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2019年12月20日,被害人刘某甲家属与被告人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检察官助理李栋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