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沿肥东县合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范同路路口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与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皖******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行车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单、归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5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3.移送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