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7时许,武某某驾驶蒙******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商都县**村至**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因操作不当与道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武某某受伤及车辆部件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型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素丽
检察官助理:杨翠英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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