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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小区**号**门**室,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日产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A****3)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相各庄北路**市场路口时,适有被害人赫某某(男,歿年45岁,河北省人)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5)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后又分别与路口西南侧施工围挡相撞,造成赫某某死亡,两车及施工围挡损坏。经鉴定,赫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武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赫某某负次要责任。另,被告人已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律师见证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赫某某近亲属身份材料、电话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围挡预算费用、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心电图、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武某某已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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